刘文佰律师亲办案例
商品房买卖合同仲裁
来源:刘文佰律师
发布时间:2014-04-0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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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人XX与被申请XXX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,本会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,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。申请人XXX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文佰,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XX,出庭参加了仲裁,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申请人XXX,男,汉族

委托代理人:刘文佰

被申请人:XXXX

住所地:XXXX

法定代表人:XXX

委托代理人:XXX

申请人XX与被申请XXX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,本会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,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。申请人XXX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文佰,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XX,出庭参加了仲裁,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申请人称: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7年9月签订位于XXX住宅合同。约定购买住宅款525,000.00元。约定交房时间为2008年6月前,逾期交付房屋90日内按照已交购房款日万分之1.5支付违约金,超过90天内按照交购房款日万分之2支付违约金。逾期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,按照已交购房款的0.5%支付违约金。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后再违约支付总购房款的10%违约金。申请人如约支付了购房款,被申请人逾期交房,产权证至今没办理。申请人请求裁决如下:1、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逾期交房违约金、逾期办理购房产权证违约金合计人民币70,699.00元;2、被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及实际支出费用。

在仲裁庭的主持下,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,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,经友好协商,达成调解协议如下:

一、被申请人XXXX给付申请人XX逾期交付房屋违约金和逾期办理产权手续违约金35,000.00元。

二、仲裁费用7,600.00元,由XXXX承担3,800.00元,由申请人XX承担3,800.0元。

上述款项由被申请人XXXX自本调解书下发后一个月内给付申请人XX。

本调节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
2011-7-1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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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律师姓名:
    刘文佰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中庆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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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12306*********5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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